欢迎来到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以质量特色立校,以学生成才为本

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12-17     浏览次数: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以下简称 3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 43 号,以下简称 43 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员。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采取措施促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落实,系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根据 31 号文件、43 号令的有关要求,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第六条 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第七条 新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与所聘岗位学科相近或者专业相近。

(四)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公开招聘录用专职辅导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完成。

第九条 其他教师转入辅导员队伍,必须经过系部和学校职能部门考察,各系部将选聘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院要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新聘入专职辅导员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方可申请转岗。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帮助学生不断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紧急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不得漏报或瞒报,其他信息按程序上报。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系(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四章 培训与提高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并单列培训专项经费。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 12 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 4 年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必须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活动,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选拔优秀专职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提升辅导员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七条 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辅导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实行职能部门与系(部)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老师与学生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辅导员要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体育锻炼等情况。辅导员考核的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辅导员每周至少参加 1 次晚值班、每周走访学生宿舍不少于5 次、每周查课及听课不少于 5 次、每月至少召开 2 次年级会议或者 2 次主题班会,能积极完成学校和系部交办、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条  辅导员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系部和学生共同实施,考核办法由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师生评价好;参与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参加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

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且有一定成绩。

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

级的决定,遵纪守法,认真履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失误,或有违法与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按专职辅导员15%的比例进行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活动,专职辅导员及教师兼职辅导员可参加评选,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的,学校年终考核同时确定为优秀,可作为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级、晋职,也不得参加推优、评奖。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缓聘用并扣发本人该年度 50%的奖励性绩效。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工作中,辅导员如果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通过后予以转正。

第六章 保障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及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定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评定办法完全依据《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学校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者其他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评审工作每年进行 1 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党委分管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职级分为科员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其岗位职数按照学校有关结构比例单列设置。

专职辅导员职级聘任时间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分管院领导、人事处、纪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成立专职辅导员职级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专职辅导员任职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1.科员级辅导员

参加学校选拔选聘考试录用的辅导员。

2.副科级辅导员

任职基本资格:连续担任科员级辅导员满 3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获 1 次优秀,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评定条件:

1)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初级辅导员相关理论和知识的要求;

2)任科员级辅导员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及各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所带班级学生表现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主持 1 项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或参与1 项省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

4)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1 篇及以上;

5)获校级奖励 1 次以上。

3.正科级辅导员

任职基本资格:连续担任副科级辅导员满 3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获 1 次优秀,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评定条件:

1)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中级辅导员相关理论和知识的要求;

2)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及各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且成绩突出;所带班级学生表现优秀,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或“优秀团支部”,在“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3)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在全国性思政类公开刊物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1 篇及以上;

4)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主持 1 项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参加省级、国家级培训或交流活动 1 次及以上;

5)在省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或者其他领域等获得省级奖励 1 次及以上。

4.副处级辅导员

任职基本资格:连续担任正科级辅导员满 5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获 1 次优秀,且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评定条件:

1)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高级辅导员相关理论和知识的要求;

2)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辅导员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交流活动并获得奖励;所带班级学生表现优秀,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在“大学生科研立项”、“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在全国思政类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1 篇及以上;

4)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主持至少 1 项校级及以上学生工作相关课题;且参加全国性业务培训或交流活动 1 次及以上;

5)在全国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或者其他领域等获得国家级奖励 1 次及以上。

5.正处级辅导员

任职基本资格:连续担任副处级辅导员满 5 年,任期内辅导员工作考核获 3 次优秀,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评定条件:符合副处级辅导员的评定条件,志愿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科研育人中做出杰出贡献,能成为新时代辅导员的优秀代表,对辅导员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6.辅导员工作特别突出、工作业绩特别优秀,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或者社会影响的,可给予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十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院其他岗位相同职级同等待遇。调离辅导员岗位的,其相应的辅导员岗位职级和待遇自动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于荣誉称号、科研项目及其级别的规定,系指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常设机构颁发的荣誉、立项的项目,其级别根据颁发、立项主体的级别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