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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17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不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0770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考风严谨,学习态度勤奋刻苦,努力钻研,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特别突出。

4、学习成绩优秀,能对其他同学起到榜样示范、激励的作用。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2、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进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贫困数据库的学生。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

5、考风严谨,学习态度勤奋刻苦,努力钻研,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困难学生中排名前20名。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参评学生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包括往年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2、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3、留级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4、在校期间奢侈浪费,不节约节俭者。

(四)当年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确定并上报教育厅备案后,获奖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把已发放的奖学金全额追回,空出名额按相关规定重新评选,等额发放,确定人选后报教育厅备案。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每年10月份进行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审查、上报工作。

(三)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对学生与学风相关的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任课教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对学生与考风相关的纪律表现,监考、巡考老师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三级评审制度。

一级评审:

1.系部各评审小组负责一级评审工作。由党委支部副书记进行全员动员工作,评审小组根据条件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习最优秀、成绩最优异、按照学习成绩从高到底的顺序排序,由评审小组推荐产生。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贫困数据库的学生产生。按照学生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由评审小组推荐产生。

4.评审小组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对名单中学生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知中要有评审小组组长办公电话和学生处电话。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经由党总支书记签字后,于每年十月中旬将评审结果进行上报学生处。

二级评审:

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1.学生处审核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表》《汇总表》、会议记录是否齐全;获奖人选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选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贫困数据库人员。

2.教务处审核获奖人选考试成绩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缓考、补考、挂科情况。 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级评审:

经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报院长审核研究后,对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将下发奖学金划拨到学院后,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向学生发放,不经任何中间环节,直接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提供的本人银行卡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领。

   (二)学生处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三)学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开展。

  (四)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独立账户。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五)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合理方式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天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合理方式向学生处提出复议,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院长批准后将作出调整。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