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精准帮助,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教联【2016】30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2023】7号文件中的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9月份进行新生困难资格认定,每3-4月进行老生资格审核,进行动态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进行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具体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六条 相关凭证类型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
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档次设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二)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三)一般困难。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八条 学校的资助类型,包括奖、助、贷、勤、补,通过运用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政策性减免学费来资助学费,通过其他方式来资助生活费,通过实践服务和其他物质经济帮助为学生提供成长发展援助。
我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具体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地域、专业、公平性、人文情况等要素,根据省资助中心给予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工作组、学年、专业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校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困难认定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困难认定表》,出具相关凭证材料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三)申请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方可受理认定工作。
1.《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3.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效证明
4.受助困难家庭成员户籍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实施原则
(一)对新入校大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1.新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要在班级进行自我陈述。
2.以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的、县(区)以上(含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的公章《调查表》及低保证、特困证为主要依据;
3.结合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二)对大二以上学年的学生家庭经济苦难的认定
1.以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的、县(区)以上(含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的公章《调查表》及低保证、特困证为主要依据;
2.考虑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3.结合学生本人的日常消费行为进行综合认定。
4.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三)认定时应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父母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存在上述情况,应该评议前,提供有效证明并如实向参加评议评审的全体人员进行说明。
(四)学生家庭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随时提请,情况属实,可随时调整补充。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已经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资格
1.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者。
2.本人生活不节俭,有酗酒、赌博、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3.无故拒绝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义务劳动活动。
4.使用高档通讯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化妆品
5、享受国家资助学习态度不端正,有重大违纪行为
6、与实际经济状况不符合的其他消费行为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
(一)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班委会和学生代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筛选出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
(二)辅导员审核。由辅导员依据本班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日常观察和谈话,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确定认定等级,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名单;
(三)学生资助管理科复核,学生工作部(处)领导检查复核结果提交学院领导,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负责,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确定最终认定结果。
(四)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按照最终评审结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含纸质版、电子版)。
(六)终审结果作为学院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 资助信息的监督和反馈
(一)学院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工作实行党、政双重责任制。
(二)学生、辅导员应及时反馈受助学生的信息,在班级范围享受到的资助与实际的困难程度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可在许可的资助范围内加以调整。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不定期地随机抽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受助生的跟踪与动态管理
(一)跟踪调查受助生餐卡消费额度。从受助生的餐卡消费次数、消费的稳定性和消费金额等方面和普通同学的情况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受助生用餐金额消费偏高,了解具体原因。
(二)观察受助生日常生活消费结构和状况。通过向受助生的同学、室友的咨询,了解其具体生活开支和消费模式。
(三)辅导员谈话。辅导员每学期与所带班级的受助生一对一谈话至少一次,每次至少在30分钟以上。
(四)学生资助管理科将不定期对受助生进行调研和回访。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人利用调研、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受助生进行回访调查,一方面了解学生的具体需求和面临的困难,另一方面也为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更好服务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加入与退出
(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按照终审结果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库。
(二)临时性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而没有学习、生活费用压力时,可申请退出信息库;
(三)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的,经调查属实,从信息库中删除;
(四)当已退出信息库的学生再次面临学习生活上的经济困难时,可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