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结合我院实行的奖学金制度和综合测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学生既有坚实的知识基础、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旺盛的创造能力,又具有共产主义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
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每学期评定、综合一年成绩发放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按下列等级评定,获奖金额、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按参评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按参评人数的3%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按参评人数的5%评定;
第四条 获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满一学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学生有资格评选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纪校规,勇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专业,刻苦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参加体育锻炼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班级,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不满一年者;
2.前一学期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二、等级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0%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0%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三)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30%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学院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组 长: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成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由辅导员、班、团干部组成学生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各系学工办,由各系汇总初审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表彰决定。
三、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进行公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经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返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所有。